关于印发《南京市优质工程奖“金陵杯”评选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7〕408号)
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视力保护色:

关于印发《南京市优质工程奖“金陵杯”评选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7408号)

市各监督机构、市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 针,鼓励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优质工程奖金陵杯奖的评选活动,现制定并印发《南京市优质工程奖金陵杯评选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 11 7

南京市优质工程奖“金陵杯”评选指导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南京市优质工程奖金陵杯奖(以下简称金陵杯奖)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金陵杯奖是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评选对象为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金陵杯奖评选工作由南京建筑业协会、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各行业协会”)按工程类别负责具体实施。

(一)房屋建筑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由南京建筑业协会实施;

(二)市政公用工程由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实施;

(三)装饰装修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实施。

第三条 金陵杯工程的质量标准,应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不应存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的质量缺陷(或问题)。

第四条 金陵杯奖的评选工作要坚持优中选优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金陵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为获奖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

第六条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各监督机构”)应按工程类别分别加强对金陵杯评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申报项目积极申报省、市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及绿色施工等工程奖项。

第八条 申报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扬子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应从获得金陵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九条 金陵杯奖评选的范围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 9 30 日前竣工验收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装饰等专业工程项目。其中, 工程的规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 8000 平方米以上;

2、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 5000(含)平方米以上;

3、住宅小区(组团)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含)以上;

4、个别工程达不到评选规模要求,但建筑设计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工程,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二)市政公用工程

1、造价在 300 万元(含)以上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2、造价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供水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场站、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雨污水管道、河道整治、排涝泵站及防洪工程等;

3、造价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净水厂、制气厂、城市隧道、污水处理工程;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工程规模在一车站一区间以上的项目;

2、工程造价在 1.5 亿元(含)以上的车站或区间、车辆基地工程、轨道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在 8000 m2(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体建筑面积在 2500m2(含)以上的主变电所工程;

5、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车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6、工程造价在 1500 万元(含)以上的车站装饰装修工程;

(四)装饰装修工程

1、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造价 1000 万元(含)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的整体装修工程。

2、建筑幕墙工程:工程造价 800 万元(含)以上的玻璃、石材、金属幕墙工程。

3、工程造价虽不足 800 万,但保护性建筑或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突出,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工程。

金陵杯奖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工程质量无法追溯的工程。

(二)已参加过金陵杯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三)因工程质量发生投诉、举报且被查实的工程。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两年的工程。

(五)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

(六)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金陵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法定审批程序。

(二)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三)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在施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与轨道交通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满足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已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第十三条   由多家施工企业参建的工程,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金陵杯奖的主要申报单位。同时,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签订工程合同;

(二)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 20%以上或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涉及到的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相关工程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统一申报。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施工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一)《南京市“金陵杯”工程申报表》(含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号)(一式两份);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参建单位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主要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合同复印件;

(五)经过备案部门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优质结构工程证明文件(仅限于房屋建筑与轨道交通工程)、市级以上文明工地证书的复印件;

(七)工程基本情况简介及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 5 张以上。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记录、用户回访证明。

(二)装饰装修工程:公安部门消防证明文件、用户回访证明。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 容易辩认。

(二)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

第十六条   市各行业协会应对申报的工程资料进行初审, 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工程检查

第十七条   市各行业协会根据工作安排组成检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检查。检查组应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 3 5 人组成,检查小组成员应从市各行业协会建立的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每位专家连续参加金陵杯检查工作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工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检查人员应听取建设、监理、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并随机查阅相关工程资料。

(二)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检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其中,住宅工程应随机访问住户,且访问数量不少于 3 户,地下室与屋面等重要部位必查。

(三)检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应对本组的检查情况负责,严格执行金陵杯评选年度工作方案及细则,切实根据工程实地检查情况, 综合汇总检查小组专家意见,确定本组检查项目的基本排序。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条 市各行业协会应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的工程质量专家和协会、行业的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组长应由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检查组汇报、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来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获奖工程预选名单确定后,应及时报送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在市各行业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获奖工程由市各行业协会通报表彰。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三条 金陵杯奖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金陵杯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二十五条  工程检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检查专家不得参与检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六条  申报金陵杯奖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组织与工程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 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检查专家取消检查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市各行业协会专家库。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得金陵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市各行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金陵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各行业协会根据本指导意见应自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评定标准。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奖评选办法》(2004 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