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停工通知书使用管理制度 (宁装监字〔2021〕3号)
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视力保护色: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停工通知书使用管理制度
(宁装监字〔20213号)

各有关科室:

为做好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完善站内业务制度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停工通知书使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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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停工通知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停工通知书是指质量监督工作使用的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和安全监督工作使用的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监督一科、监督二科(以下简称监督科室)在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使用停工通知书及相关复工通知书时,应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下发停工通知书: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施工许可证,已开始施工的;

(二)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开始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开始施工的;

(四)对影响施工安全、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或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问题,监督检查已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但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且继续施工的;

(五)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施工,或施工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条文规定,严重影响施工安全、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或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

(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以上第(一)(二)类情形应使用质量监督的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第(七)类情形应使用安全监督的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此外其他情形应根据具体问题性质使用相应的停工通知书。

第四条 下发停工通知书前,监督人员应注意收集照片、文书资料等证明材料,必要时可先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问题整改。

第五条 停工通知书应准确表述相关问题,明确违反条文,局部停工的应注明停工部位或范围。停工通知书应在监督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六条 停工通知书发出后,监督人员应注意核查工程停工整改情况,督促责任主体按要求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完成后及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和复工申请书(报告)。

第七条 监督科室收到责任主体提交的整改完成报告和复工申请书(报告)后,应及时赴工程现场检查整改情况,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下发复工通知书。

第八条 停工通知书、复工通知书下发对象应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一式两份制作,经监督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本站负责人签发,加盖本站公章,一份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一份存入相应监督档案。

第九条 监督科室负责人应重点关注本科室发出的停工通知书,保证问题及时整改和工作程序闭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