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2〕2号)
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视力保护色: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房屋建筑子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经研 究,我委修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O一二年四月六日

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房 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本市所监督的房 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子单位工程系指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的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中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规模较大的单位三程是指言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工程,一个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子单位工程。

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是指功能独立(如住宅、办公、商场等)和能够独立使用的单元(有独立分隔的区域、出入通道和独立的设备系统)。

第五条子单位工程的验收需在工程开工(至少在单位工程主体验收)前,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划分和确定,通过图示方式明确验收范围并向质监站提出申请, 施工过程中施工及监理资料、质量监督档案等应分类整理。

第六条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十)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第七条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子单位工程,需在竣工验收7日前,向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一)和《含子单位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图》(见附表二)。

(二)质监站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意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共同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四)质监站应当对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五)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子单位工程,应在15日内携带有关文件资料到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子单位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将依法处罚。

第九条 各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所受监的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原宁建工字〔2002108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